近年来,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问题是较为复杂的问题,往往会引起纠纷。北京房产分割律师常亮以下面一起家产纠纷律师咨询案件为例进行解读。
张某系张某中、宋某之子,张某琳之父。1991年张某与汪某某结婚,两年后二人育有一女张某琳,2001年张某与汪某某离婚。2003年3月,张、汪二人旧情复燃,汪又携女儿与张某同居,并于2007年1月1日办理了复婚手续。2009年11月30日张某因车祸身亡,没有留下遗嘱,张某中、宋某、汪某某、张某琳4人成为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张某生前购买的房屋共有6处,其中多处系于2003年至2006年之间购买。此外,张某还拥有4家公司的股权、名下银行存款达380余万元,另有基金股票及商业保险、其他债权等若干。因张某的法定继承人之间就遗产分割问题协商不成,张某父母将其妻女诉至某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对张某的财产数量本身没有异议,只是对于2003年3月至2006年12月30日张、汪二人同居期间,被继承人张某名下的财产是否属于张、汪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存在争议。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庭审期间,汪某某申请的5位证人出庭作证,均证明自2003年3月至2007年汪某某与张某在一起居住生活。以及张某、汪某某及张某琳分别于2003年、2005年、2006年合影的事实,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的规定,张某与汪某某双方婚姻关系的效力应从2003年3月起算。因此,一审法院判决:2003年3月至2006年12月30日期间,张某名下的房产属于汪某某与张某的共同财产。
张某中、宋某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张某与汪某某在2003年3月同居生活时已经符合事实婚姻实质要件。二人于2007年1月1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姻关系的效力应从2003年3月起算。因此,2011年10月24日,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一审、二审法院的观点,关于夫妻同居期间的财产性质,北京房产分割律师常亮律师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解读。
事实婚姻的认定。只要当事人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般就认定为事实婚姻。包含:当事人均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形式上不具备结婚的成立条件、主观上具有创设夫妻关系的目的性、客观上具有共同生活的稳定性和身份关系上具有公开性。根据之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只要双方当事人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并按照《婚姻法》第8条规定补办了结婚登记,他们之间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也就是说,变相承认了在补办结婚登记之前的事实婚姻的效力。承认补办登记具有溯及力,其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张某与汪某某离婚后又以夫妻名义同居,最终办理了复婚登记手续,而不是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的规定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原则出发,从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的角度出发,追及立法本意,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补办婚姻登记的实质条件是,在登记之前男女双方已经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因此,张、汪二人复婚的婚姻关系效力溯及2003年3月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之时。2003年3月至2006年二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予以继承。
夫妻中的财产分割问题是较为常见的问题,经常涉及到多方的利益,法律规定也较为复杂。并且《民法典》已经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关于婚姻法的法律规定都被民法典替代。建议如果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可以向北京房产分割律师咨询,分析具体个案中的法律行为,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