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双方当事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债务,如果逾期不偿还债务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那么,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逾期利息怎么计算呢? 北京知名律师常亮以下面一起二审上诉案件为例对于此类情况进行分析。

2010年3月29日,沙某作为借款人给花某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花某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借期从2010年4月1日开始计算”。同日,花某通过建设银行账户转账支付沙某10000**元。花某称沙某未偿还案涉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方式,后花某又称双方口头约定为年息12%,借款期限是3月底,主张还款的具体时间不记得了;沙某称双方没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花某主张还款的具体时间不记得了。
沙某提交还款记录称其已经还款1130000元,其他还款、汇款与本案无关,不算在本案中,并提供有关汇款记录。花某称沙某提交的还款记录中汇给陈红的180000元和花某无关,汇款至招商银行的290000元、243000元、100000元、90000元、两笔30000元都是沙某刷花某的信用卡然后沙某自己还信用卡的钱,2016年4月到2017年6月,因为沙某没有钱,花某把自己的信用卡让沙某使用,因此,2016年沙某转入花某信用卡账户中的钱均被沙某自己拿到澳门消费使用,另外三笔50000元是还之前2013年2月6日借给沙某250000元的利息,双方有多笔大额资金往来,当时没有打借条,并提交中国建设银行转账记录证明。转账记录显示,2013年2月6日花某通过银行转账汇给沙某250000元。沙某向法院邮寄提交了一份2018年8月31日A公司出具的说明,该说明记载:“花某和本公司一直无业务往来,更谈不上奖金,至于本公司结算卡从ATM机转款给花某是本公司员工沙某和花某的经济往来。”
花某在本案中申请对沙某的房产进行了财产保全,向法院支出了保全申请费5000元,并提交了发票证明其还向保险公司支出了财产保全责任险保费17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花某、沙某之间成立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为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沙某是否还清借款。二审法院经审查确认沙某还款共计783000元。2012年4月2日,沙某通过工商银行汇给案外人陈红银行账户180000元,沙某未提交证据证明与花某有关,花某亦不认可,故不应视为本案还款;2014年12月12日,A公司向花某转账50000元,2014年12月14日,A公司向花某转账50000元,2014年12月31日,A公司向花某转账50000元,花某称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并提交了转账记录证明,现汇款人系案外人,不是沙某,其中一个汇款摘要显示是工资收入,A公司提交的书面说明亦未说清楚该款项性质,A公司亦未在一审中出庭说明情况,证词形式有瑕疵,法院不予采纳,故法院认为这三笔还款与本案无关,不应视为本案还款。
综上,花某未充分举证双方约定利息,也未举证之前主张过利息,现扣减已还款本金,沙某还应支付花某借款本金217000元。现关于花某主张的利息,因双方都未约定具体还款期限,也记不清具体主张还款时间,故法院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确认沙某的每笔还款前花某都已经向沙某主张过还款。对于借款期限不明确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还款。因此,沙某第一次还款的时间为2013年6月26日,法院确认该日前花某已经进行了催告,至该日还款合理期限届满。因沙某占用资金给花某造成了损失,故法院按照年利率6%计算逾期还款利息。沙某共还款四笔,每次还款后都应扣减相应本金计算逾期利息。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花某上诉主张其曾将名下招商银行信用卡出借给沙某使用,案涉的通过沙某本人账户向花某的还款为偿还招商银行信用卡欠款,并非偿还本案借款。花某在本案中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二审法院对该上诉主张不予采信。
本案双方当事人并未约定财产保全保险费的负担,花某上诉要求沙某负担该费用,没有合同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沙某上诉主张其转账给案外人陈红的款项系偿还本案借款,但其未能举证证明其系按花某指令向陈红转账。沙某上诉主张A公司向花某的转账款项系偿还本案借款,沙某认可本案借款未约定利息,如按沙某陈述的还款情况,其还款总额已超过借款金额,而沙某并未合理解释其超额还款的原因。加之沙某与花某均认可双方之间存在大量资金往来关系,该笔款项又是案外人A公司汇出,涉及案外人利益,一审法院未将该笔款项认定为偿还本案借款,并无不当。沙某前述上诉主张均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不予支持,相关主体之间如因上述转账存在其他纠纷,可另案解决。综上所述,花某、沙某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
北京借款纠纷律师常亮认为: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谓逾期利息是指给付金钱义务人因迟延履行而应给付债权人一定数额的金钱。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欢迎找北京诉讼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