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经典案例 | 回购条款触发,帮助投资人追回近800万元投资款

 

本案亮点

G公司未按约如实履行相关投资协议,导致触发股权回购条件,但自仲裁之日仍未履行股权回购义务,嘉善律师深入研究双方证据材料,巧设诉讼策略,利用对方证据瑕疵,成功帮助投资人追回近800万元投资款

 

 

案情概要

Y有限合伙企业和G公司及其他投资人于2021年3月签署第一期投资协议并投资400万元;于2021年7月签署第二期投资协议并投资300万元。王某、陈某、王某君为创始股东。

后Y有限合伙企业知悉,自投资款缴付以来,G公司管理层发生严重分歧和摩擦,未取得环保测评手续受到行政处罚,公司运营治理严重受阻。包括以上情形在内的多种行为已触发投资协议中约定的多项股权回购条款,遂Y有限合伙企业要求其履行回购义务并要求王某、陈某、王某君承担连带责任。

G公司以Y有限合伙企业故意促成回购情形为由主张回购理由不成立。G公司称即使触发股权回购,创始股东也以协议约定的回购责任为限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

 

1、关于回购条件是否已触发,Y有限合伙企业是否有权要求回购?

 

2、关于王某、陈某、王某君的回购责任范围。

 

3、能否要求被投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工作

一、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刻着手进行案件分析、积极取证并研究对方当事人G公司及其他投资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发现王某未于2021年12月31日前处置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违反了协议规定,触发了回购条件;在取证过程中,发现G公司的其他投资人同样要求G公司回购股权。因此,回购条件已经触发。

 

二、综合所有证据,本所律师发现,王某存在主观过错,在明知相关协议有约定的情况下仍然不积极履行义务,导致触发回购条件。因此,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不受创始股东责任的限制。

 

三、本所律师积极检索了相关法条和案例,并结合所有在案证据后认为,G公司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表示了同意,是公司全体股东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G公司应当对王某、陈某、王某君的股权回购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结果

 

最终,仲裁委采纳了嘉善律师绝大部分观点,判决支持G公司创始股东及G公司连带向Y有限合伙企业支付股权回购价款共计7976944.44元

 

代理律师

 

 

 

 
 

 

以法之名,嘉言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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