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经典案例 | 处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客户追回损失300余万元

 

本案亮点

在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承租人因逾期付款而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时,出租人有权同时主张解约违约金和逾期付款违约金。

 

 

案情概要

2017年10月1日,我方当事人A作为承租人,与承租人D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期自2017年10月12日至2027年10月11日。合同签订后,承租人D向出租人A累计支付期间租赁保证金及租金4,437,600元。

 

2020年6月30日以后,承租人D迟延支付下一期租金并在此后持续拒绝支付租金。2020年7月26日,我方当事人A向承租人D发送《解约告知函》,告知承租人D“我方将于2020年7月26日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租赁房屋”,并要求承租人D如期支付租金、加付租金等。承租人D持续拖延支付。A多次催要均无果,遂在嘉善律师的指导下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1、在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时候,出租人可以主张预期税金损失吗?

 

2、承租人D因逾期付款导致合同解除时,是否应当同时承担解约违约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律师工作

嘉善律师综合考虑案件基本情况,结合所掌握的事实和证据,为客户A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争取权利。

 

1、嘉善律师指导出租人A搜集证据,包括从双方之间的全部短信记录、微信记录、交还钥匙闪送记录等材料。嘉善律师通过梳理上述大量证据后发现:双方曾就税金有明确约定,嘉善律师就此在法庭上充分论证A有权要求对方支付预期的税金损失。

 

2、出租人A与承租人D曾就2020年7月26日在解约告知函中明确解约原因为D持续拖延支付房屋租金,同时,嘉善律师在沟通记录中发现了D早先出具的逾期还款计划表。结合这两项记录和租赁合同约定内容,明确在解约原因为承租人D单方责任时,出租人A有权要求其支付解约违约金390,000元。

 

3、结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沟通、交还钥匙时间、承租人以自身账户交付水电费的记录等材料和案涉房屋在此期间始终未能再次出租的事实状态,认定房屋在解约后的房屋占用使用费也应当参照租金标准,要求支付对应的使用费用。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嘉善律师绝大部分观点,判决D支付A租金及房屋占用使用费2,487,815.88元,解约违约金39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431,803.64元,嘉善律师有力维护了当事人利益,为当事人追回损失三百余万元

 

代理律师

 

 

 

 
 

 

以法之名,嘉言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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