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股权纠纷律师收费

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公司法》对其股权转让作出了相关的强制性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性公司,其股权以自由转让为基本特征。实践中,股权纠纷日益增多,尤其是股权转让、股东资格确认等股权纠纷。那么,股权纠纷律师是如何收费的,不同类型的股权纠纷适合哪种收费方式呢?


北京股权纠纷律师素材图


一、收费方式


律师收取代理费用一般要根据案件的标的额、难易程度等收取,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收费模式。


1、固定收费,固定收费是指是指律师根据案件的标的额、办案难度、案件证据等要素先收取固定代理费用,尔后展开工作的收费方式。一般婚姻、继承等案件一般采取这种方式。固定收费模式前期需要缴纳的费用一般较高,但是后期无需再缴纳律师代理费用,在实践中,股权纠纷案件采取该方式收取律师费的一般较少。


2、风险代理收费,该方式又分为两种模式,即全风险代理与半风险代理方式。全风险代理一般前期不需缴纳律师代理费,后期按照判决金额或执行回款的20%——30%收取律师代理费,该种方式使得律师与当事人完全成为利益共同体,但是后期收取的律师代理费一般较高。半风险代理指前期收取一定的费用作为律师办案工作的启动费用,后期按照判决金额或执行回款的5%——15%收取律师代理费,该种方式既使得律师与当事人利益与共,收取的律师代理费又低于全风险代理,绝大多数股权纠纷案件会选择该方式收取律师费。


二、收费阶段


1、一审阶段,一审阶段是案件的开端,在这一阶段律师的工作量较大,律师在一审阶段的代理思路从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案件的走向。股权纠纷的一审阶段,一般会采取半风险收费方式,即根据案件标的的大小以及案件难度、律师工作量,收取一定的前期费用,后期根据案件结果按照一定比例收取费用。


2、二审或再审阶段,案件进入二审或再审阶段,往往难度较大,前期收费以及后期风险比例部分收费均会有所提高,在北京市的司法判例中,二审或再审翻案的案件寥寥无几,所以如果能够取得二审或者再审的胜诉后期风险代理收费一般都较高。


3、执行阶段,执行阶段比较考验律师团队的能力和经验,一般采取半风险收费模式,案件收费需要视案件情况而定,但总体而言比该案的二审阶段略低。


在股权纠纷案件中,也存在“包干到底”的情形,即适当提高前期收费,律师一直代理到执行阶段,该模式有助于收回执行回款。


三、律师在股权纠纷案件中的作用


股权纠纷往往案情复杂,涉及证据、诉讼人数众多,导致诉讼过程漫长而艰辛,当事人的维权之路也非常困难。但由于很多律师报酬的取得与案件的诉讼结果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必然会极尽自己的智慧、能力,认真谨慎地对待案件,从而大大地提高效率,为当事人省心省力。因此,律师在诉讼纠纷中的作用不可小觑。


介绍一起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办理的股权纠纷案件,2018年1月16日,某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为钟某的母亲陈某。2019年1月9日,经某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钟某(甲方)、汪某(乙方)及朱某(丙方)三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丙方10%的股份合并到乙方处,乙方现占股40%,丙方以后所有相关事宜都同甲方无关,由乙方负责丙方事宜;二、甲乙双方合股前某公司所有债权债务以及所有物资甲方占60%,乙方占40%(附明细);三、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人民币30万元,门面房和装修使用权归甲方所有。汪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汪某为某公司股东并持有某公司40%股份。被告公司辩称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汪某,2018年1月16日,股东与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为陈某,汪某已不具备某公司的股东资格。案涉协议书无法确认三方合作期限,也无法体现汪某的出资情况及各方享有的投资权益情况,所以应当不适用。


一审时原告汪某找到嘉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其代理律师,采用包干收费中的半风险代理模式缴纳了律师代理费。律师告知当事人:关于股东资格确认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分析整理线索后,律师认为汪某系合法受让某公司股权,并向法院一一出示了证据,并最终在一审中获得胜诉,法院判决确认汪某为某公司的股东,所持股权比例为40%,某公司应协助汪某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总结:


综上所述,北京股权律师收费不同的律所可能有不同的情况,建议发生争议时,及时向律师咨询,根据案件情况,律师有时候会给出不同的收费方案,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专业伙伴,不论何种收费方式,都会尽全力为当事人挽回全部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