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归属问题是诸多公司诉讼案件中的争议焦点问题,也是解决其他与公司股权有关争议的前提条件。股东资格确认纠纷,需要书面协议、付款凭证公司章程等基本证据外,也涉及实际出资数额、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在股权确认纠纷案件中,各律所收费方式和收费数额均不相同,那么此类官司的律师代理费一般怎样收取,不同的收费方式对于当事人而言有哪些利弊?
案件一审、二审、执行等不同阶段的律师代理费也大不相同。以案件阶段为依据可以讲律师代理费划分为常规收费、包干收费等不同的收费方式。下面结合案件阶段对于律师代理费的收费方式进行介绍。

一、收费方式
1、常规收费
常规收费是参照诉讼程序的级别进行,往往按阶段收费,即一阶段收取一次律师代理费用。案件二审或再审的代理费用会高于一审和执行阶段,案件进入到二审或者再审阶段,往往较为疑难复杂,翻案难度大,需要律师投入的心血和时间都更多,相应的律师代理费也更高。
在各阶段又可以选择固定收费模式或者风险收费模式。固定收费即在律师开启本阶段的办案工作前收取律师代理费,后期无论结果如何均不再收费。风险收费又可分为全风险代理与半风险代理,全风险代理一般前期不需缴纳律师代理费,后期按照判决金额或执行回款的20%—30%收取律师代理费,该种方式使得律师与当事人完全成为利益共同体,但是后期收取的律师代理费一般较高。半风险收费方式是指在执行到判决、调解、和解的款项之前,收取较少的前期费用,待胜诉或收到执行回款后再按照5%—15%的比例收取风险代理费。绝大多数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会选择该方式收取律师费。
2、包干收费
包干收费是指收取一次费用后将案件负责到底,即只收取一次费用而负责一审、二审、执行等阶段。收费标准在常规收费中一审收费的基础上适当调高。在股权确认纠纷案件中,也存在“包干到底”的情形,即适当提高前期收费,律师一直代理到执行阶段,该模式有助于收回执行回款。同样,在包干收费中,也可以选择固定收费或者风险收费模式。
股权确认纠纷案件一半采取常规收费中的半风险代理模式或者包干收费中的半风险代理模式。
二、律师在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中的作用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不仅仅发生在公司股东与股东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在公司债权人要求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之外的其他民事责任时,也必须对当事人是否具有公司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其中也不乏被冒名出资却要承担股东义务的案件,对于此类案件更需慎重,否则可能平白承担损失。
案例介绍:
下面介绍一起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办理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甲公司工商登记反映:2005年钱某认缴甲公司增资900万元成为股东, 2006年认缴甲公司增资1400万元。实际为乙日杂用品店与丙材料公司冒用钱某之名向甲公司出资。后甲公司难以偿还A公司的债权,A公司要求钱某等股东在抽逃出资38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A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钱某认为其并非甲公司股东,遂提起本案诉讼。一审中,由于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钱某是被乙日杂用品店与丙材料公司借名出资,其本人对此知情,驳回了钱某的请求。
二审中,钱某找到嘉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其代理律师,采用包干收费中的半风险代理模式缴纳了律师代理费,如果二审败诉委托本所律师一并代为申请再审。律师告知当事人,判断冒名还是借名,最主要的法律特征是被冒名者对其名称被冒用是否知情。律师帮助钱某回忆了整个事情的发展脉络并完善了证据链。1、帮助钱某找到张某出庭作证,证明甲公司为享受税收优惠。以完善客户资料为由,向钱某借了身份证,并没有告知钱某身份证的实际用途。2、找到许某出庭作证:办理工商登记时没有拿到钱某的身份证原件,钱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来自财务资料;3、申请对于钱某签名字迹进行鉴定,发现均非本人所签。
二审判决中,律师向法院主张认定甲公司冒名操作具有高度的可能性,并列出七点理由。最终在嘉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的帮助下,二审法院认定钱某系被冒名登记为甲公司股东,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钱某不具有甲公司股东资格。帮助钱某取得胜诉。
从上述案件中可以看到,如果二审未能翻案一审判决生效,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是不可估量的。确认股东资格应当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在实践中律师会根据当事人具体实施民事行为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事实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来选择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会根据案件标的、繁简程度、案件性质等收取不同的代理费用,律师也会尽全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