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纠纷请律师要多少钱?

商业实践中,基于隐私、关联交易等各种因素的考虑,股权代持行为较为常见,由此引发的纠纷也逐渐高发。当事人往往需要委托代理律师为其打官司,在代持股纠纷案件中,各律所收费方式和收费数额均不相同,那么此类官司的律师代理费一般应如何收取呢?从不同维度可以总结为以下收费方式。


代持股纠纷素材图


一、收费方式


1、计时收费 


计时收费是指律师在单位时间内,按规定的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计时收费常用于法律咨询,一般按小时计费,每小时收费100至5000元不等。


2、计件收费 


计件收费是把委托法律事务作为一个计费单位,根据法律事务的繁简程度,按规定的数额或在规定的范围、幅度、限额内具体商定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 一般包括下列委托法律事项:法律文书的起草和审定(代写起诉状等诉讼文书、合同拟定与审核、律师见证、尽职调查等)收费标准一般在2000元以上;涉案财产较少的婚姻家庭案件、简单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在10000元以上。


3、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以诉讼请求的涉案金额为基础,按照涉案金额差额累进计费收取律师费的计价方式。该收费方式类似于法院案件受理费的标准,只要诉讼标的能以价值计算的,均可采取此种收费方式。标的在10万元以下的案件,收费在10000-20000元之间;标的在1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的案件,可能会按照一定比例收取费用。


4、风险收费


该方式又分为两种模式,即全风险代理与半风险代理方式。全风险代理一般前期不需缴纳律师代理费,后期按照判决金额或执行回款的20%—30%收取律师代理费。半风险收费方式是指在执行到判决、调解、和解的款项之前,只收取较少的费用,待胜诉或执行到款项后再收取较高的费用。收费标准为前期费用大约为20000元-200000元,胜诉后为胜诉或执行金额的5%—15%。大多数代持股纠纷都选择半风险收费的方式,前期缴纳一定的案件启动费用,后期与律师成为利益共同体,价格合理又有保障。


二、收费阶段


1、一审阶段,一审阶段是案件的开端,在这一阶段律师的工作量较大,律师在一审阶段的代理思路从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案件的走向。股权转让纠纷的一审阶段,一般会采取半风险收费方式,即根据案件标的大小、案件性质、繁简程度、以及案件难度、律师工作量,收取一定的前期费用,后期根据案件结果按照一定比例收取费用。


2、二审或再审阶段,案件进入二审或再审阶段,往往难度较大,前期收费以及后期风险比例部分收费均会有所提高,在北京市的司法判例中,二审或再审翻案的案件较少,所以如果能够取得二审或者再审的胜诉后期风险代理收费一般都较高。


3、执行阶段,执行阶段比较考验律师团队的能力和经验,一般采取半风险收费模式,案件收费需要视案件情况而定,但总体而言比该案的二审阶段略低。


三、律师在代持股纠纷案件中的作用


近年来,代持股纠纷案件年增长率超过30%,此类案件涉及的争议标的一般较大,一审如果败诉,往往给当事人带来的损失是巨大的。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不仅需要再次负担律师费、承受漫长诉讼周期带来的疲乏,且二审、再审成功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概率在10%。由此可见,在一开始选定经验丰富、权威专业的律师是非常重要的。


股权代持风险各不相同,风险主要与双方能力、关系以及名义出资人自身纠纷等相关。实践中主要有两类风险:一类是名义出资人恶意侵害实际出资人权益的风险,包括私自处置股权、滥用股东权益及占有收益等;另一类是名义出资人身份附随风险,例如股权因名义出资人相关民事纠纷而遭受冻结等。该类纠纷的主要类型包括:股东资格认定纠纷(主要表现为隐名股东请求显名);代持股相关协议的效力确认纠纷(比如隐名或显名股东请求法院确认或否认代持股东协议的效力);股东主张行使股东权纠纷(比如隐名股东作为实际出资人主张行使知情权等权利);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的纠纷(比如,公司债权人请求显名股东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显名股东披露隐名股东,所涉及的显隐股东双方之间以及与债权人之间的纠纷);代持股被转让的善意第三人保护纠纷,比如显名股东将代持的标的股权进行转让或者设定质押担保,隐名股东主张股权归其所有时,所引发的有关善意第三人(受让人、质权人)保护的问题;投资资金性质的纠纷(比如一方主张其系隐名股东,经由显名股东投入公司的资金性质是股权出资,而显名股东主张该笔款项是借款)。


以一起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办理的代持股纠纷案件为例,赵某为ZL科技公司40%股权的实际出资人,该比例股权由第三人赵金某代为持有。赵某根据其与赵金某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向法院起诉主张认为其持有ZL科技公司40%的股权,即赵某为该比例股权的实际出资人,要求ZL科技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前述股权变更登记。


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赵金某确认涉案40%的股权系其代赵某持有,赵某为该比例股权的实际出资人。ZL科技公司的其他股东即第三人杨某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同意赵某成为公司股东,ZL科技公司亦不同意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一审原告赵某未找到足够证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赵某要求ZL科技公司将登记在赵金某名下的ZL科技公司40%股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过户至赵某名下的诉讼请求。


二审之前,原告赵某找到嘉善律师事务所,以半风险代理的方式缴纳了律师代理费,委托嘉善所律师作为二审的代理律师。律师告知当事人:当事人约定以一方名义出资(显名投资)、另一方实际出资(隐名投资)的,该约定对公司并不产生效力。实际出资人不得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只能首先提起确权诉讼。相关法律规定,隐名股东主张变更股东、要求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及要求办理工商登记的,应当经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


原告赵某作为隐名股东,如果无法提供公司其他过半数股东同意的相关证据下,即使该隐名股东是涉案股权的实际出资人,对于其要求公司办理股东工商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律师积极帮助赵某寻找其他过半数股东同意的相关证据,缕清时间线,帮助赵某获得过半数股东的支持,向赵金某主张其为实际股权出资人,为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最终,在二审中,律师提出了新证据,拿到了胜诉判决为当事人拿回股权份额,赵某以极低的成本维护自己的较大合法权益。


股权代持存在诸多风险,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的安全感,不应仅仅依赖于一份代持股协议,还要创设、搜集、保留重要证据,确保面对纠纷时能够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该类案件的不同情况,律师会收取相应代理费用,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经济利益,全力降低其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