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过程中,经常会发生股东之间或股东与非股东之间股权转让的情况,因此引发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也而日益增多。股权转让纠纷给他人造成损害,该如何赔偿呢?

股权转让纠纷怎么赔偿?
涉及股权转让纠纷类型非常多,下面我们分情况来介绍一下不同纠纷类型的赔偿情况:
1、转让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转让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包括请求履行转让合同、请求支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请求解除转让合同、请求认定转让合同无效等。这类纠纷主要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也就是说,转让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可能需要按违约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2、公司内部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纠纷
关于其他股东购买股权价格如何确定,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有观点认为,是以对外转让合同的价格。也有观点认为,应以公司净资产重新进行评估确定价格。同时,还存在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因出让股东未履行向公司其他股东的告知义务,公司其他股东主张合同无效并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纠纷案件。以上这些案件,争议主要在于优先购买权利有效性和购买价格,不涉及赔偿事项。
3、因转让瑕疵出资股权引起的纠纷
受让方如果明知出让方出资存在瑕疵仍受让股权时,对未按期足额的欠缴出资部分,应承担连带补充责任。也就是说对欠缴出资部分进行补足。但如果受让方对此不知情,就不承担责任,同时有权以此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无须进行赔偿。
4、隐名、显名股东转让股权引起的纠纷
隐名与显名股东之间是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通常情况下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也不能对抗第三人。如果在隐名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显名股东转让了股权给隐名股东造成损失该如何赔偿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隐名股东可以主张其应享有实际利益的股权变现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