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过程中,股东会通过不断行使各种权利来推动公司的运作,由此会引发很多股权纠纷,这类纠纷案件法院会怎么判呢?

股权纠纷通常怎么判决?
法院在审理不同股权纠纷案件时,判决方式也不同。下面我们就通过三种常见的股权纠纷来介绍一下。
1、股东出资纠纷
股东出资常见的法律问题主要体现为瑕疵出资。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判定有出资瑕疵的股东对公司以及其他股东承担的民事责任,属违约责任。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对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害时,股东对公司债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出资瑕疵股东向已按章程规定出资的股东以及公司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应当补足其出资。公司债权人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可要求出资瑕疵股东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的责任,其他股东对出资瑕疵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知情权纠纷
有的人取得了股东身份,但公司没有在工商局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没有发给股东出资证明书。基于入股协议有效,或者其他情形,法院判决已经确认股东身份,未变更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认定股东具有知情权。
有些股东提出要审计会计账簿,但法院通常认为会计账簿只能由股东本人查阅,如果没有依据,通常情况下,法院不支持要求审计的诉讼请求。
已经转让股权的股东能否查阅转让之前或股权移转之前的账簿也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股权全部转让后,已不再是该公司的股东,故其不具备作为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不享有诉权。也有相反的观点,例如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且在公司的公司章程中亦无限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利。故股东应依法享有被继承人死亡后至将其股份转让给受让人期间的股东知情权。因此还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依据法院的最终判决进行权利行使。
3、股权转让纠纷
股权转让纠纷一般有以下两类:
第一种,要求继续履行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而受让人起诉出让人,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法院会将该诉讼情况通知公司,让其在一定限期内征求其他股东对该转让合同的意见,其他股东在期限内有超过半数以上股东作追认或不作相反意思表示,且不同意转让的其他股东又不购买该转让出资的,或仅欲以低于转让合同价格购买的,判令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如有其他股东表示以相同或优于该转让合同的价格条件购买该股权的,则视出让人意思表示而定。
第二种,要求确认股东出让的股权无效。法院在审理时,一般让出让股权的股东负责举证,在期限届满前如其能举证证明已向公司提出转让其所拥有股权并征求其他股东意见的请求,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转让,且不同意转让的股东未作购买该股权的意思表示,或其所报价格的要求劣于现股东以外受让人所出价格条件的,则该转让合同有效。如公司提起确认无效之诉时,出让人所转让的股权业已登记到受让人名下,则此种情形可视为其他股东已明知,并同意该转让,该转让合同也有效。不符合以上情况的,股权转让均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