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产生纠纷怎么维权?

私募基金股权投资是一种近年来在中国蓬勃发展的新兴投融资方式,随之而来的纠纷也不在少数,发生纠纷后该如何维权呢?下面小编就来进行详细介绍。


私募股权基金纠纷素材图


私募股权基金产生纠纷怎么维权?


私募股权基金纠纷在实践中常见的重要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形:


1、未经变更登记的新法定代表人能否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该问题的本质在于判断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股东新委任的法定代表人,谁能代表公司意志。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公报案例(2014)民四终字第20号中,即指出法定代表人内部任免未经工商变更登记在对内诉讼及对外诉讼中的法律效果应区分对待。2015年1月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在此之后,在对内诉讼中,司法实践中一般也认为,未经变更登记的新法定代表人仍有权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2、认定变更WOFE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效力是否需要考虑最上层的境外公司的意思表示


在一起案件中,相对方主张WOFE的股东无权根据WOFE公司章程规定进行人事任免,该任免的有效性应当穿透层层公司构架考虑最上层公司的意志,即在最上层公司的股东持不同意见时,不应根据WOFE股东的意思表示变更WOFE法定代表人。然而,这一观点实际上存在与我国公司法公司意思自治原则相悖的情况。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等属于公司意思自治范畴,仅需审查是否满足公司章程的规定即可,如穿透考虑多层公司结构考虑最上层的祖父甚至曾祖父的意思表示,实际系突破公司意思自治和股权相对性的基本原则干预下级公司经营,于法无据。实践中,多地法院亦作此认定。


3、要求原法定代表人返还公章、营业执照以外的其他财产的困难


在公章证照返还诉讼中,原法定代表人经常以公章、营业执照等并不由其保管来抗辩,甚至还提交证据证明公章和营业执照曾移交给其他主体保管。而对于公章和证照以外的其他财产,原告也面临着如何举证证明存在该等财产、财产的保管人是否系原法定代表人等诸多困难。


尽管新法定代表人可以主张被告因其曾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理应全面代表公司掌握公司财产,即使财产由其他人保管,法定代表人也可以随时取回等,但在实践中该等抗辩也不足以在各案中被法院全面采纳。一般来说,新法定代表人可考虑通过间接证明的方式来尝试证明原法定代表人占有公章、证照等财产。


4、公司证照返还胜诉判决执行中的问题


即使获得了胜诉判决,在执行过程中,还可能面临着实际取得公章证照的困难。比如,如果原法定代表人仍拒绝返还公章,在公章证照保存地点不明的情况下,很难通过强制执行取得公章;而,是否能据此主张公章丢失,从而启动公章挂失和补办程序仍存在各地实操不一的情况。


5、VIE协议的效力和可执行性


在VIE模式项下,WOFE与VIE实体通常会签订系列协议,以达到协议控制及利润转移的效果。VIE协议通常由一系列协议组成,通过该等协议,境外投资人最终通过WOFE实现对VIE公司及底层资产的控制,并通过合同安排实现VIE公司及底层资产投资收益的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