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八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正式实施,2021年民法典正式实施,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为配合它的正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其中,就包括了对原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正。自此民间借贷的一系列新规定开始生效。本文北京经济纠纷律师选取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例,民间借贷利率如何计算进行了梳理。

宫某与马某、石某系朋友关系。2020年6月19日,马某、石某以经营加工首饰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宫某借款45万元并出具借条,双方约定借款使用期限为5个月,借期内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借款到期后,马某、石某未偿还借款本息。2020年12月5日,宫某诉至法院,要求马某、石某偿还借款本金45万元并支付以4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经释明,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意见,被告马某、石某于2021年2月6日之前共同偿还原告宫某借款本金45万元并支付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以及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
北京经济纠纷律师认为,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践,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降低整体市场利率水平、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民法典》、民间借贷新规中最大的亮点是利息保护上限的变化。以2020年8月20日为节点,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即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当事人约定不明的,1.自然人之间借贷不支持利息。2.自然人外的借贷。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约定借期利息最高限额:1.借贷行为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2.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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