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解读:当事人必须以订立书面合同或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

《民法典》在2021年1月1日开始实行,民法典的出台对于规范咱们老百姓的生活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民法典》的变革中,物权部分的《居住权》是最为突出的一个新改变,对于房住不炒有着重要的抑制作用。北京诉讼律师以北京一起居住权案例为例对居住权如何适用进行解读。

王某系王某某与李某所育之女,王某某与李某早年离婚,王某随王某谋共同生活在涉案房屋内。后王家和与张某再婚,王某称张某不让其在涉案房屋内居住,故起诉确认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王某诉称,我是王某谋与李某的女儿。王某某与李某早年离婚,双方协议王某由王某某抚养,涉案房屋归王某某所有,王某某承诺王某可随他共同生活在涉案房屋内。后王某某与张某再婚,婚后,张某将王某赶出家门,不让其居住在涉案房屋内。为维护合法权益,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

北京诉讼律师解读:当事人必须以订立书面合同或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

王某某辩称,我与前妻离婚时约定王迪归我抚养,所以前妻才同意涉案房屋归我所有,我还保证王某可以在海淀上学,可以在涉案房屋中居住。2008年,涉案房屋产权进行了变更,增加了张杨为房屋共有权人,我与张某各占50%的份额。我认为王某对涉案房屋有居住权,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辩称,不同意王某的全部请求。王某对涉案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涉案房屋是王某某与我按份共有,各占50%份额。涉案房屋未设置任何用益物权,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王某主张居住权无任何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关于居住权,《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未有相关规定,本案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本案中,王某依据王某某与李某签订的离婚协议及王某某单方书写的承诺主张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首先,王某某与案外人李某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王某由王某某抚养,涉案房屋归王某某所有,王某某与案外人李某分割房屋时未为王某设立相应权利。其次,王某某单方承诺王某可在涉案房屋中居住,该承诺是王某某作为王某监护人应履行的监护义务,而非法律意义上的居住权。再次,王某某与张某再婚后对涉案房屋进行了产权变更,王某与现房屋所有权人王某某、张某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亦未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基于以上论述,法院认为,现王某作为成年人要求确认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无权利基础,其主张既不具有《民法典》施行前的相关法律依据,亦不符合《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规定,故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诉讼律师提示大家要规避相关法律风险,我国《民法典》施行以前未有居住权相关法律规定,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对此进行了规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根据上述规定,设立居住权不仅需居住权人与所有权人订立书面合同,就居住权事宜进行明确约定,而且还需要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另外,北京诉讼律师介绍《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居住权章节的相关规定。所以,居住权既可以通过书面合同方式设立也可通过遗嘱设立。生活中,大家如果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可以向律师咨询,分析具体个案中的法律关系,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