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合同律师解读: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民法典》总则编是《民法典》的序言和总纲规定了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司法实践中总则编一样会影响你我的生活。其中,围绕民事法律行为的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与我们日常行为联系最密切。北京律师事务所合同律师以一起案例为例对《民法典》中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解读。

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合同律师解读: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李某在2021年冬季初到北方,急寻住处,但市面上可供选择租赁的房屋不多。王某的一处房屋正在寻找租客,李某到王某的房屋处看房时,王某表示房屋的水电都没有任何问题,对水电不太了解的李某检查了一圈,没有看出有明显老化的问题,便和王某以高于市面价的价格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后来物业定期巡检房屋,告知李某房间的电线过细,比正常的电线直径短了几毫米,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如果长期使用会使得房间电器功率过高,有导致火灾发生的隐患,因此不能安装电暖气和空调。

李某认为房屋不能安装电暖气和空调在寒冷的北方根本无法居住,王某利用自己心急租房的心态,以及对电力知识的匮乏,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房屋高价租给自己,欲撤销和王某的《房屋租赁合同》。王某认为李某已经看过房,并签了《房屋租赁合同》,当时并没有表示房屋有问题,《房屋租赁合同》应当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利用李某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天然劣势,将存在隐患的房屋以高价租给李某,因此构成了显失公平,李某可以主张撤销权。

嘉善律师事务所合同律师认为,显失公平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显著不相称。其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是当事人被赋予撤销权,可以选择撤销合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延续了《民法总则》中对显失公平的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其中所谓的危困状态,一般指因陷入暂时性的急迫困境而对于金钱、物的需求极为迫切等。而所谓缺少判断能力,是指缺少基于理性考虑而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或缺少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予以评估的能力。

本案中,李某急于租房,存在着一定的危困状态;同时,房子的电线情况并非一般人可以判断的情况,尤其本案中房子的问题是电线的直径比安全标准少了几毫米,这更非一般人可以检测出来的情况,因此李某在这个问题上并没有足够的判断能力。王某利用李某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天然劣势,将存在隐患的房屋以高价租给李某,因此构成了显失公平,李某可以主张撤销权。

生活中,大家要规避相关法律风险。1、撤销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即如果在一定的时间内没有行使,该权利就消失。显失公平的情形下,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值得注意的是,重大误解的情形,撤销权应当在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以内行使。2、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与无效法律行为不相同。可撤销的法律行为起初是有效的,如果它没有被撤销,就会保持有效的状态;在被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后,就被视为自始无效。3、我国法律要求当事人行使撤销权时必须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也意味着行使撤销权时,不能简单地经过双方私下协商就达成一致。

如果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可以向合同律师咨询,分析具体个案中的法律关系,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