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对“可撤销婚姻作了全新的规定”。今日南京市某基层人民法院宣判了南京首例依民法典判决的撤销婚姻案件。嘉善律师事务所北京诉讼律师对此进行解读。

焦某(化姓)今年30岁,2018年,他通过某网络平台认识了妻子刘某(化姓),两人交往一段时间后于当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并未生育子女。2020年的一天,丈夫在家中收拾东西时偶然发现妻子的病历资料,上面赫然记载着刘某身患梅毒未治愈,仍在长期服药。焦某拿着这份病历向妻子质问,确认了对方的病情。去年底,焦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称婚后发现妻子患有梅毒,至今未愈。该疾病属于影响婚姻和生育的严重传染病,原告及家庭无法接受,因被告事先未告知,特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两人婚姻。
法院认为,根据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该案中,被告患有梅毒,该疾病属于《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一类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指定传染病,医治难度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生活,为重大疾病。而被告在结婚登记前隐瞒病情,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现原告以被告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主张撤销婚姻,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北京知名律师认为,从保护无过错方利益出发,根据刚刚正式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 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本案中被告在结婚登记之前未如实告知原告其患病的事实,原告在知情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应予以支持,故依法判决撤销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撤销后,双方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北京诉讼律师讲解到,民法典实施之后,不仅将登记结婚前隐瞒重大病情作为无过错方可以撤销婚姻的情形之一,而且还赋予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原告因此得到了最有效的维权途径。本案中,原、被告登记结婚时间虽然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但却在民法典颁布之后,且原、被告的婚姻状态一直持续至今,所涉可撤销情形属于民法典的新增规定。从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出发,按照有利溯及的原则,法院最终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综上所述,北京诉讼律师认为,婚姻关系被撤销后,双方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过,申请撤销婚姻关系要及早提出。民法典规定了撤销婚姻的诉讼时效,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一旦超过这个时间,那么撤销权消灭,婚姻有效,就只能选择离婚的方式来结束婚姻关系。如果一方确实患有重大疾病,应该向另一方坦诚相告,履行婚前告知义务,让另一方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作出是否愿意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婚姻另一方来说,撤销婚姻是民法典赋予的权利,是否选择撤销婚姻,也要基于自身感情和理性作出选择。生活中,如果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可以向律师咨询,分析具体个案中的法律关系,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