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解读:“好意同乘”,为善意供乘人减责

“好意同乘,是指基于好意,一方让另一方无偿搭乘机动车的行为。好意同乘是一种善意施惠行为,其实质是助人为乐。”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对“好意同乘”做了规定。北京诉讼律师常亮以下面一起民法典施行以来的南京第一起好意同乘案例案件为例,对好意同乘行为进行解读。

北京诉讼律师解读:“好意同乘”,为善意供乘人减责

2019年初夏,50多岁的江某(化姓)与同事相约自驾皖南。周末一早,江某开着自己新买的越野车带着同事从南京出发,当时车上共有4人。他们到了安徽吃过午饭休息后,下午3点多,开车去向下一个景点。路上,坐在后排位置的刘某(化姓)突然建议说改变行程,但就在这条被临时更改的路线上,江某驾驶的越野车翻车后坠入路边水库,驾驶员江某、车后排座位的两名乘客全部死亡,只有坐在副驾驶位置、系了安全带的周某(化姓)幸存。2020年,事故死者刘某的家人向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某的家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提出了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在内的共计110万元诉讼请求。由于江某并没有购买车上人员险,这些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江某的家人表示,愿意给付一定的补偿,但无力承担如此高额的赔偿。

案件此前进入法院后,承办法官做了大量调解工作,并对民法典中关于“好意同乘”的规定做出了释明。开庭当天,原告同意按照民法典中关于“好意同乘”的规定降低诉讼请求的数额,被告对原告调整后的数额,也表示认可。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该案顺利调解结案。

北京诉讼律师讲到,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了“好意同乘”规则,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北京诉讼律师常亮认为,从民法典的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到:

1、好意同乘的主要特征:一是非营运性,同乘人搭乘的是非营运性机动车辆,非机动车不属于此范围。二是无偿性,好意搭乘是一种无偿搭乘行为,好意人不向同乘人收取报酬。虽然有的同乘人也支付了一定费用,但只要好意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仍属于好意同乘的范畴。三是合意性,同乘人的搭乘行为是经好意人同意的,包括邀请和允许。未经同意而搭车者,不构成好意同乘。

2、好意同乘责任承担。好意同乘造成乘客损害,驾驶人的责任性质应为一般侵权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将交通事故中的机动车一方评价为物理上的强者,机动车一方对于非机动车一方、行人所承担的责任要比机动车之间的责任更为严格。但机动车一方内的驾驶人和乘车人之间,应适用一般侵权规则。为贯彻对有偿受益人的保护高于对无偿受益人的保护的原则以及鼓励相互帮助、好意施惠等行为。即使驾驶人有一般过失的,人民法院也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减轻驾驶人的责任。

3、好意同乘除外情形。酒店、大型超市促进经营提供的免费班车,房产开发公司的免费看房车系以营利为目的,不属于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损害的,不适用好意同乘条款。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责任。实践中主要表现为明知机动车存在超载或者驾驶员酒后驾驶、未取得驾驶资格等行驶风险,受害人坚持搭乘等。

好意同乘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无偿性,对于好意同乘,我国《侵权责任法》在之前没有明文规定,以前也处理过类似好意同乘的法律责任问题。无偿搭乘属于好意施惠的一种情谊行为,如果过分强调保护搭乘人的利益,加重施惠人责任,这与法律追求的社会效果不符。

“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好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值得社会倡导。虽然民法典明确部分情况下应减轻供乘人的赔偿责任,但对于供乘人而言,始终要将遵守交通规则放在首位,对于搭乘人来说,也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搭乘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尽可能做到谨慎注意。

生活中,如果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可以向律师咨询,分析具体个案中的法律关系,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