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审再审律师解读:子女对父母赠与的房屋依物权法分则行使物权,将损害父母生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日常生活中,很多年轻人初入职场,无法自己负担高昂的房价,很多父母选择将自己出资或大部分出资的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这样,从法律上看,子女可以对该房屋行使物权权利,但情理上看,子女一旦行使物权损害了父母的生活,就要找到法理和情理上的平衡。北京二审再审律师以下面一起的申请再审案件为例,对此进行解读。

北京二审再审律师解读:子女对父母赠与的房屋依物权法分则行使物权,将损害父母生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刘某2、周某系夫妻,原告刘某1系二被告的独生女。2012年11月,刘某2、周某、刘某1购买万盛经开区子如路x号x号楼x号房屋,合同约定刘某1占90%,刘茂勇、周忠容各占5%。2014年5月,该房屋交付使用,同年8月办理了房屋产权证(x房地证x字第03200号),载明该房屋为成套住宅,权利人为刘某2、周某、刘某1,但未对产权份额予以明确。刘某1与刘某2、周某因房屋装修发生争议,刘某于2014年6月2日书面通知二被告停止装修该房屋未果。审理中,二被告明确表示不愿将其拥有的房屋产权份额转让。另查明,二被告仅有与刘某1共有的一套房屋居住,现暂住他人房屋。

一审法院驳回原告刘某1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刘某1、被告刘某2、周某按份共有的该房屋是双方基于居住目的而购买,该房屋系成套住宅,是一个整体,具有不可分性。双方虽作为按份共有人有权转让自己享有的份额,但不能未经其他按份共有人同意而强行购买他人享有的份额,二被告不同意将自己享有的份额转让,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应当尊重二被告的意见。现二被告无其他房屋居住,上述房屋是其唯一可行使居住权的场所,二被告为安度晚年生活,有权居住。二被告与原告间的父母子女特殊关系,从赡养关系上原告亦应支持二被告居住该房屋,且二被告装修房屋并未造成原告损失。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从法律上、道义上均不能成立。

刘某1不服一审判决,二审上诉称,刘某2、周某擅自装修涉案房屋,侵犯其知情权和处分权;刘某2、周某除涉案房屋外,可以到苏州与刘某1共同居住,并非只有一套住房可居住;一审判决认定刘某1强行购买他人份额不当,刘某1只是要求分割共有财产。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房屋产权证载明涉案房屋的权利人为被上诉人刘某2、周某及上诉人刘某1,但未载明权利人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故涉案房屋应为各权利人共同共有。虽然刘某2、周某、刘某1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各自的权利份额,但该约定只能视为权利人内部约定,不具有公示效力。按照《民法典》物权编规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本案中,刘某1未举示证据证明其请求分割涉案房屋符合法律规定,故刘柯妤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刘某仍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再审,确认原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另查明,再审申请人刘某1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该房屋重新颁发的x房地证x字第01655号房屋产权证证明,涉案房屋系被申请人刘某2、周某及刘某1按份共有,刘某2占产权的5%、周某占产权的5%、刘某1占产权的90%。刘某2、周某提供的房款收据证明,购房款大部分系刘某2、周某出资。法院再审认为,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为共同共有不当,导致适用法律有瑕疵,应予纠正,但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本案中,刘某1占份额90%,有权决定本案讼争房屋的处分,但本案中刘某2、周某与刘某1系父母子女关系,双方以居住为目的购房,从购房的相关证据看,大部分房款由刘某2、周某出资,刘某2、周某购房时将大部分财产份额登记在刘某1名下,超出刘某1出资部分,具有赠与性质,系父母疼爱子女的具体表现。“百善孝为先”一直是中国社会各阶层所尊崇的基本伦理道德。孝敬父母乃“天之经、地之义、人之行、德之本”,是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的基石,是千百年来中国社会维系家庭关系的重要道德准则,是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美德。亲子之爱是人世间最真诚、最深厚、最持久的爱,为人子女,不仅应在物质上赡养父母,满足父母日常生活的物质需要,也应在精神上慰藉父母,善待父母,努力让父母安宁、愉快地生活。从刘某1陈述及提交的《承诺书》看,刘某1仍存有赡养父母之念,值得肯定和发扬。目前刘某2、周某与刘某1之间存在较深的误解与隔阂,双方生活习惯差距较大,刘某2、周某多年在本土生活,不愿去苏州与刘某1共同居住生活,刘某2、周某对居住地和居住方式的选择应予尊重,他人不应强求。刘某1虽然承诺财产份额转让后,可由刘某2、周某居住使用该房屋至去世时止,但双方目前缺乏基本的信任,刘某2、周某担心刘某1取得完全产权后变卖房屋而导致其无房居住,具有一定合理性。刘某2、周某承诺有生之年不转让处分享有的份额,去世之后其份额归刘柯妤所有,刘某2、周某持有的财产份额价值较小,单独转让的可能性不大,刘某1担心父母将其财产份额转让他人,无事实根据,且刘某1承诺该房由其父母继续居住,目前要求其父母转让财产份额并无实际意义,徒增其父母的担忧,不符合精神上慰藉父母的伦理道德要求,并导致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继续恶化。北京二审再审律师讲解,《民法典》明确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综上,刘某1要求其父母转让财产份额的诉求与善良风俗、传统美德的要求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北京二审再审律师讲述,父母出资购房将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具有赠与性质。子女不仅应在物质上赡养父母,也应在精神上慰藉父母,努力让父母安宁、愉快地生活。子女对父母赠与的房屋依物权法分则行使物权,将损害父母生活的,人民法院可依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不予支持。生活中,如果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可以向申请再审律师咨询,分析具体个案中的法律关系,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