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这也就在双方之间产生一种债的关系。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在于具体如何举证双方之间存在债的法律关系。民间借款纠纷律师常亮以下面一起的二审上诉案件为例,对不当得利的证明责任进行解读。

被告崔某某经营麻辣烫业务。2016年4月,王某某在崔某某处工作,在工作期间,崔某某以店面经营、装修为由,向王某某借款。王某某以微信红包、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现金的方式将款支付给崔某某。经统计,王某某累计交给崔某某117938元,截至2016年9月24日,崔某某仅归还王某某44754元,尚欠73184元,其中,支付宝转账63183元。为此,王某某多次向崔梦琴催要,均未果。
王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7年8月21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崔某某偿还王某某借款73184元,并支付利息,一审法院以原、被告双方没有借款合意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请。后王某某二审上诉,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的规定,依法起诉,请求判令:(1)崔某某偿还不当得利63183元,并支付利息(以63183元为本金,自2016年9月25日,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崔某某承担。
被告(被上诉人)崔某某一审中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二审中辩称,双方系同居恋人关系,案涉款项系王某某某收取崔某某所经营的麻辣烫店内营业款后转账给崔某某的。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我国法律并未将不当得利作实体法上的类型区分,理论上将不当得利分为给付型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后者是指因给付人的给付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给付指有意识的、基于一定目的而增加他人的财产,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是基于给付人给付行为以外事由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依上述分类,本案属给付型不当得利。这种给付是有初始原因的,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或没有合法根据是法律对被给付人的受益之归属的后续评价,并非给付人没有任何初始给付原因或目的。给付人在整个过程中应亲历并了解不当得利中财产发生转移的原因,以及转移原因消失的法律事实。给付人对受益人占有现状的否定评价是建立在否定自身转移财产行为的基础上,给付人应当更有能力对自身转移财产的行为提供证据。因此,仍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
综合在案证据,仅能够认定王某某向崔某某转账63183元的事实。王某某既然主张与崔某某是朋友和师徒关系,作为学徒帮助崔某某垫付经营款,现以不当得利起诉,就应对当初的给付目的举证证明。只有王某某主张的事实被证明成立时,举证责任才发生转移,由崔某某举证证明占有钱款的合法性。因此,在王某某主张的基础法律关系缺失的情况下,举证责任不能转移至崔某某,王某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民间借款纠纷律师常亮认为:给付型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因受损人在整个过程中亲历并了解财产发生转移的原因以及原因消失的法律事实,并且受损人对受益人占有现状的否定评价是建立在否定自身转移财产行为的基础上,受损人应更有能力对自身转移财产的行为提供证据。对给付“没有合法根据”的证明责任分配,仍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生活中,如果遇到类似民间借款纠纷法律问题可以向民间借款律师咨询,分析具体个案中的法律关系,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