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平台,是P2P借贷与网络借贷相结合的互联网金融(ITFIN)服务网站。P2P借贷是peer to peer lending的缩写。网络借贷指的是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这也是未来金融服务的发展趋势。几年来因P2P网络借贷而产生的法律纠纷层出不穷,其中,最重要的是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性质的认定。民间借款纠纷律师以下面一起民间借款纠纷案件为例,对此进行解读。

拍拍贷网站(www.ppdai.com)是被告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拍拍贷公司)运营的网络借贷平台,原告唐某的注册用户名tangjun45,被告李某的注册用户名lylhxd 。 2012年12月31日,被告李某通过平台发布“慧聪优质商家信用贷潍坊× × × × × ×宾馆经营借款”,金额10万元,年利率20%,期限12个月的借款需求。原告唐某通过网上投标向被告李某出借8000元。被告李某的10万元借款由众多网上出借人投标满额后,由拍拍贷公司对借款人即被告李某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评估,收取平台服务费用,并将出借人的借款转人被告李某的银行账户。2013年1月1日,被告李,某与包括原告在内的众多出借人在平台上达成编号为243816的电子借款协议,并言明该协议是使用了拍拍贷网站的居间服务,并根据拍拍贷网站的《服务协议》《出借人协议》《借款人协议》自愿达成并签订的。上述借款协议明确,原告唐某与被告李某的借款金额为8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20%,分12期还清,每期还款额(含本金、利息)均为741.07元,月截止还款日为每月1日,若逾期未还款,则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截至2014年2月28日,被告李某已分别于2013年2月1日、2013年3月1日归还到期的两期债务共计1482. 14元,未归还的10期借款情况为:2013年4月1日应还本金628. 17元、利息112.90元,逾期利息418.51元;2013年5月1日应还本金638. 64元、利息102.43元,逾期利息387.11元;2013年6月1日应还本金649. 28元、利息91.79元,逾期利息353. 38元;2013年7月1日应还本金660. 10元、利息80.97元,逾期利息319. 63元;2013年8月1日应还本金671. 11元、利息69. 96元,逾期利息283. 24元;2013年9月1日应还本金682. 29元、利息58.78元,逾期利息245.66元;2013年10月1日应还本金693. 66元、利息47.41元,逾期利息208. 20元;2013年11月1日应还本金705. 22元、利息35. 85元,逾期利息167.93元;2013年12月1日应还本金716.98元、利息24.09元,逾期利息127.66元;2014年1月1日应还本金728.94元、利息12. 13元,逾期利息84.58元,上述10期借款涉及本金共计6774. 39元、利息共计636. 31元、逾期利息2595. 90元。
原告唐某诉称:因被告李某经营的宾馆未进行2012年度工商年检,且已于2012年12月31日终止经营,被告拍拍贷公司未尽职审核,且在出借投标时不直接向出借人提供借款人的材料,造成原告进行错误的借出选择。现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李某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774. 39元、利息636.31元、逾期利息2595.90元(以每期应还款为本金自每期应还款日计算至2014年2月28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共计10006.60元;(2)被告拍拍贷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民事判决:一、被告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唐某借款本金6774.39元;二、被告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唐某以借款628. 17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三、被告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唐某以借款638.64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四、被告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唐某以借款649.28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五、被告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唐某以借款660. 10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六、被告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唐某以借款671. 11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七、被告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唐某以借款682. 29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八、被告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唐某以借款693.66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九、被告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唐某以借款705.22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十、被告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唐某以借款716. 98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十一、被告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唐某以借款728. 94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十二、驳回原告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李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有网上借款协议为证,该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明确、合法,应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被告拍拍贷公司是否是该笔借款的还款主体。依据借款协议及原告与被告拍拍贷公司在庭审中的陈述,被告拍拍贷公司在本起借款关系中主要行为是提供平台、审核信息,其地位应为居间人,而非借款方或保证人,原告关于被告拍拍贷公司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请求无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据《借出人注册协议》,原告在借出钱款时,对不能知晓借款人的真实姓名和地址的情况应属明知,相应风险由其自行负担。剩余借款本金共计6, 774.39元、利息共计636. 31元,应由被告李某予以偿付。关于逾期利息,原告所主张的每期债务的相应逾期利息,加上借期内的利息,已超出法律规定,相应利息由法院依法予以调整。被告李某不到庭应诉的行为,既是放弃了对原告所主张之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也是对自己不负责任的表现,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民间借款纠纷律师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出借人仅依据金融机构划款凭证提起诉讼,借款人辩称该款项系出借人偿还双方以前的借款并就此提供了相应证据的,出借人应就借款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驳回其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属性,根据经营模式、借贷协议内容的不同,分为合同居间方、借贷关系参与方、担保模式方。网贷平台根据《借出人注册协议》主要提供借款平台、审核信息,其地位应为居间人,而非借款方或保证人,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生活中,如果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可以向民间借款纠纷律师咨询,分析具体个案中的法律关系,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