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解读:仅有转账凭证不能认定为民间借款纠纷关系

现实生活中吧,自然人之间借款,往往由于当事人之间碍不开面子或者其他原因,而没有出具借条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证明,出借方就直接通过金融机构将钱款转账给借款方,这往往会导致借款人主张债权的权利落空,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款纠纷诉讼时,原告还应当进一步举证证明各方存在民间借款纠纷关系,若原告不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北京民间借款纠纷律师以下面一起民间借款纠纷案件为例,对此进行解读。

民间借款纠纷解读:仅有转账凭证不能认定为民间借款纠纷关系

2007年12月至2008年9月,纪某向郭某的银行账户分三次转账420万元。2009年1月,纪某向郭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郭某借人民币80万元,每月息一分计算,5月份归还。郭某在借条下方加注:09年7月27日收回借款40万元、8月26日收回借款30万元,11月6日收 回借款10万元。2011年7月12日,纪某持三张银行汇款凭证诉至法院,要求郭某偿还420万元。

法院驳回了纪某的诉讼请求。双方没有上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纪某称其因对郭某信任,碍于情面未要求郭某出具借条,与09年纪某向郭某出具80万元借条的事实不符;诉争420万元发生于80万元借款之前, 纪某没有要求郭某先行偿还420万元或予以相应抵扣,对80万元予以清偿与常理不符;郭某虽没有直接证据证明420万元系还款,但郭某负有一定的举证证明责任并不能免除纪某的举证证明责任。

北京大额借款律师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出借人仅依据金融机构划款凭证提起诉讼,借款人辩称该款项系出借人偿还双方以前的借款并就此提供了相应证据的,出借人应就借款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驳回其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款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款纠纷诉讼,被告若能够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案涉款项并非借款时,应当由原告进一步举证证明各方存在民间借款纠纷关系,若原告不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款纠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生活中,如果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可以向民间借款纠纷律师咨询,分析具体个案中的法律关系,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