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 约定未履行义务导致合同解除所要的赔偿款不予支持

北京房产律师称在购房时一定要注意对房屋买卖情况进行深度的考察,随着房屋需求不断增加,买房卖方都存在一些问题,这就需要各位在购房时候一定要注意买卖双方的实力如何,下面北京房产律师以一个北京房产纠纷起诉案例解析。

北京房产律师 约定未履行义务导致合同解除所要的赔偿款不予支持

2019年6月5日,刘某某与张某某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张某某将其涉案房屋,作价246万元出售给刘某某,购房款项应在过户前2个工作日前由刘某某支付给张某某,张某某应在2019年9月30日前(具体以建委预约为准)与刘某某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合同签署后,刘某某按照合同约定向张某某支付款项50万元,但张某某并未如约办理建委预约和房屋交付义务。刘某某多次致电、致函告知张某某,要求其尽快履行合同义务,完成房屋交易,但张某某既不回复,也一直未履行合同义务。综上所述,刘某某、张某某签署的合同合法有效,张某某占有刘某某款项并拒绝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刘某某的合法权益。故此,刘某某提起诉讼。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6月5日,出卖人张某某与买受人刘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出卖人所售房屋,该房屋未设定抵押。该房屋成交价格为246万元,该房屋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设备等作价419万元。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定金50万元。出卖人和买受人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当日,张某某与刘某某与平台公司签订《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鉴于双方经丙方居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现三方经友好协商就房屋买卖事宜做出补充约定,约定乙方若出现违约情形之一的,乙方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相当于该房屋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冲抵违约金,多退少补。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一方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被告双方及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系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三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双方约定刘某某于过户前2个工作日前将第一笔购房款602万元以理房通支付的方式支付张某某,在2019年9月30日前(具体以建委预约为准),双方应共同办理房屋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而在2019年10月12日双方的录音中,刘某某多次表明无法在短期内给付房款,且对于无购房资格事宜予以默认,张某某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刘某某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于当日解除。刘某某起诉要求判令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本院不予支持。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本案因刘某某未履行约定义务导致合同解除,其要求张某某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上述案例北京房产律师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一方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签订合同以后,双方互相约定的义务应主动履行,在无法履行各自义务应做到提前告知,必要时候可以向北京房产律师咨询相关法律义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