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借款纠纷律师:债权转让未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抵押权有效,但不能直接实现该抵押权

在某些民间借贷纠纷案中,若想通过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现抵押权,那么需要注意债权本身是否存在瑕疵,另外还需要注意审查债权转让是否有限制、债权转让通知是否能够送达债务人、抵押是否能够办理变更登记,以免浪费诉讼费用和时间成本。若根据交易模式考虑,选择不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的,那么需要随时关注抵押物是否被查封、拍卖,避免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查封后影响抵押权实现。很多法院也认为债权转让未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抵押权有效,但不能直接实现抵押权。下面北京借款纠纷律师以一个合同纠纷二审上诉案例为大家分析有关规定。  

北京借款纠纷律师:债权转让未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抵押权有效,但不能直接实现该抵押权 

 2011年3月22日,吴某向袁某借款,借款期限自2011年3月22日起到2011年12月22日止。2012年10月9日,吴某将其自有房屋进行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人为袁某,债权数额为1000万元,债务履行期限为2011年3月22日至2012年10月21日止。2013年7月5日,袁某与向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袁某将对债务人吴某的全部剩余债权转让给向某。2013年7月6日,袁某向吴某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吴某签署回执。

一审法院认为,抵押房屋的抵押登记上明确抵押权人为袁某,虽其将债权转让给向某,但上述房屋的抵押权系登记时设立,故袁某与向某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法直接导致抵押权的变更,据此,原审对向某要求对抵押房产享有折价或者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规定,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若无除外情形,抵押权随主债权一并转让无需合同当事人另行约定。然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诉人应在受让债权后依法办理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原债权人有义务配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现上诉人主张抵押权因主债权转让而转让的,无需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即可直接实现抵押权,于法无据,最终维持了原判。

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认为,抵押权转让给多个受让人的,各受让人按比例享有抵押权。在P2P业务中,很多平台为了便于办理抵押登记,往往会采取债权转让模式,即由某个自然人线下发放借款并办理抵押登记,再由该自然人将债权通过平台转让给投资人,而受让债权的投资人一般也会是多个。相关民事法律规定,“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

北京借款纠纷律师提醒:受让设定抵押权的债权,需要注意:一是通知债务人、抵押人债权转让的事宜,并告知其应配合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办理不动产抵押权变更登记的手续包括:(1)不动产权属证书;(2)不动产登记证明;(3)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4)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5)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身份证明材料;(6)其他相关材料。(材料仅供参考,各地所需具体材料可能会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