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同纠纷律所讲解:投资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应考虑投资失败的主要原因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使基于合同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等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合同!下面北京合同纠纷律所的合同律师以一个合同纠纷二审上诉案例为大家分析有关规定。

北京合同纠纷律所讲解:投资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应考虑投资失败的主要原因

季某与谭某系同学关系。2018年12月10日谭某(甲方)与季某(乙方)经协商签订《合伙投资协议》,约定:一、项目名称:A艺术培训中心。二、甲方以现金出资,出资额:人民币35万元,占总投资80%,乙方以现金出资,出资额人民币15万元,占总投资额20%。三、盈余分配:各合伙人以各自投资比例为依据,按投资比例分配红利。债务承担:合伙投资债务先由合伙投资财产偿还,合伙投资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投资额按比例为据,按比例承担。四、合伙投资期限为5年。五、合伙账户。各合伙人应于2018年11月25日前将投资金额存入谭某账户。六、合伙人退伙: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前期投入资金概不退回,给合伙人投资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以实际损失计算。谭某为合伙投资负责人。

合伙协议签订后,季某通过其父亲季某一自2018年10月30日起向谭某的账户转账117000元。季某通过微信向谭某转账33000元。2018年12月11日,双方合伙经营的A艺术培训中心正式营业。A培训中心的经营工作具体由谭某负责,季某未参与具体管理。在经营过程中,谭某提出因经营出现亏损,需要增补投资,季某于2019年5月分别转账给谭某。截止2019年5月31日季某的总投资款为181570元。A艺术培训中心经营至2019年6月因经营不善,亏损停业至今。经营期间,季某与谭某双方未进行过利润分配。

一审法院另查明,谭某于2018年11月21日注册成立了A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该公司另一股东燕某,占股比例25%。谭某于2018年12月4日与另一自然人任某就案涉的合伙项目A艺术培训中心签订了《合伙投资协议》。任某以谭某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1、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投资合伙协议》;2、要求谭某返还投资款14124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季某、谭某双方经营A艺术培训中心,有双方签订的《合伙投资协议》及当庭陈述佐证,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季某也按协议履行出资到位,双方对投资金额均无异议。该案争议的焦点为谭某与他人合伙的行为是否损害了季某权益,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的根本目的。季某主张在2019年4月份才知晓谭某与他人合伙,认为谭某的行为既损害了其合伙权益,也违反了竞业限制,导致其不能实现合同的根本目的,已达到合同解除的情形。该案中,首先,季某与谭某系同学关系,虽季某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但就双方提供的银行、微信转账投资款及微信聊天记录及案件查明的事实来看,季某在与谭某签订《合伙投资协议》之前于2018年10月就开始向谭某支付投资款,至少能证明季某对其合伙项目应该做了充分的了解。因此,季某对艺术培训中心工作的运营情况应当是知晓的。其次,根据季某陈述其于2019年4月才知晓有其他合伙人存在,但从双方的聊天记录来看,谭某告知季某其合伙项目需增补投资时,季某并未提出异议,也未暂停投资行为,而是在2019年5月仍陆续向谭某转账支付投资款,从季某的一系列行为来看,一审法院认为在谭某要求季某投资时,季某应当知晓并同意其合伙项目还有其他合伙人存在的事实;第三,双方签订的《合伙投资协议》中约定季某投资比例为20%,从一审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根据谭某陈述,季某仍占合伙总投资的20%。因此,即使存在有其他合伙人,也并未影响季某在合伙项目中的投资比例及收益;第四,《合伙投资协议》中虽约定有竞业限制,但竞业限制是对合伙人经营与合伙项目相竞争的业务进行的禁止性规定,但谭某注册成立的公司及与他人签订合伙投资协议,针对的是同一合伙项目即A文化艺术培训中心,并非谭某与其他合伙人经营与培训中心相竞争的业务,故谭某的行为并不属于竞业限制行为。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季某主张解除《合伙投资协议》返还投资款的主张是否成立。

季某上诉认为谭某隐瞒合伙项目还存在其他合伙人的事实导致其合伙份额及收益受损,导致投资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从而主张解除合同。对此二审法院认为,首先,从谭某提交的微信记录等证据来看,该证据足以证明虽然案涉合伙项目虽未经谭某、季某、任某、燕某共同签订合伙协议,但各股东对于共同参与A艺术培训中心项目是明知且认可的。故季某所述对于存在其他股东事实不知情与事实不符。其次,即便季某只认可与谭某签订《合伙投资协议》,但其合伙份额20%并未因其他人员的参与而发生变化。季某的合伙权益也并未因其他合伙人的存在而受影响。再次,不论谭某与燕某成立是A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还是谭某与季某、任某签订《合伙投资协议》开办A艺术培训中心,从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其系为同一合伙事项而为。最后,从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案涉艺术培训中心在前期投入经营不久后就亏损停业,导致投资未能收回,形成了事实上的亏损状态。这才是各合伙人投资款受损的真实原因。季某作为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损失,而不能因合伙项目亏损而向其他合伙人主张返还投资款。如合伙项目确实无法继续经营,应主张解散伙结算。

合同律师认为:关于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称为法定解除。约定解除,是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设定解除权的解除。其中,有关解除权的合意称为解约条款。解除权可以赋予当事人一方,也可以赋予当事人双方。因此,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双方可以根据可能遇见到的实际情况,设定合同的解除权,这是受法律保护的。关于合同解除后的赔偿责任问题。若合同尚未履行,则终止履行,若已经履行了,则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但是,赔偿的损失额度一般以直接损失为限。针对此类案件,如果各位朋友有疑问,可以咨询北京合同纠纷律所的合同律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