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金钱出借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的民事行为。但买卖合同构成的纠纷属于民间借贷吗?下面北京知名律师常亮就为大家介绍一个有关买卖合同与民间借贷的二审上诉案例。

郭茂清、罗春贵系夫妻关系。2014年9月3日,孟勀出具欠条:今欠郭姐某产品垫款9058元。一审庭审中,郭茂清、罗春贵提供了A商贸中心出具的由梅敏提供的产品取货账单完全属实的证明。根据孟勀在A商贸中心的存货记录显示:孟勀的办卡日期2010.11.7;存货9258元;有孟勀签字的取货记录为:22/8取货合计2811元,余6447元;27/9取货共3057元,补1.54元,余3390元;29/10取货合计1212元,补70元,余2248元。孟勀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强调9258元中包含有郭茂清、罗春贵的利润,公司会根据郭茂清、罗春贵的业绩向其返现。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郭茂清为孟勀在A商贸中心购买某产品垫款后,A商贸中心记载在孟勀名下的存货金额为9258元,现根据A商贸中心的记录显示,经孟勀签字确认其已从A商贸中心提走部分某产品,尚余价值2248元的存货,结合孟勀向郭茂清出具欠条,应当认定郭茂清与孟勀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由于A商贸中心的存货记录数额与欠条中所载明的垫款不一致,因此应以欠条所载金额9058元确定孟勀实际收到的借款数额,鉴于涉案借款发生于郭茂清、罗春贵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属于夫妻共同债权。故孟勀应对欠条中所载垫付款项负有向郭茂清、罗春贵返还借款之义务。
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本案中,郭茂清、罗春贵依据孟勀出具的欠条等证据主张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孟勀辩称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孟勀应当对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孟勀出具的欠条中明确载明案涉款项系因郭茂清为孟勀垫付款项而产生,并非货款,孟勀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据。
针对这种类型的二审上诉案件,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金钱出借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的民事行为。《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规定了民间借贷的主体,“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又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买卖合同双方自愿将所欠货款转化为借款的,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认定双方构成民间借贷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