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定借款合同,北京知名律师助你实现债权

近些年的民事诉讼中,微信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的越来越多了。例如,出借人借出款项之后,如果借款人一旦不守信用,在没有其它借款合同或凭证的情况下,出借人如何能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呢?这就涉及到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作为证据的适用问题,下面北京知名律师常亮以一个微信转账借贷的二审上诉案例为大家分析有关规定。

未签定借款合同,北京知名律师助你实现债权

顾桂山、陈道明经人介绍相识。2018年11月14日,陈道明向顾桂山借款20000元,当日,顾桂山通过微信转账向陈道明交付14000元,另6000元,顾桂山陈述称系当日现金交付的。陈道明认可收到微信转账的14000元,但陈述称当日收到顾桂山转账后即转回给顾桂山4000元,并提供微信零钱明细的截图一张予以证明,对此顾桂山不予认可,表示未收到陈道明的4000元,陈道明提交的截图未显示转入和转出方。对于顾桂山陈述的现金交付的6000元,陈道明表示未收到。顾桂山提供2019年2月26日与陈道明的录音,证明陈道明的借款金额为20000元。录音中,顾桂山问:“你现在该我多少钱呀?”陈道明答:“你说我该给你多少钱呀?”顾桂山:“不是,你从我借多少钱当时。”陈道明:“两万啊”。对于利息,在庭审中,陈道明同意10000元按照双方约定利息年利率24%给付,对此顾桂山同意陈道明自认的10000元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剩余的10000元按照国家规定的年利率6%计算。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顾桂山、陈道明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但陈道明认可向顾桂山借款,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现双方对于借款实际交付的金额产生争议,陈道明认为只收到10000元,但根据顾桂山提供的录音可看出,陈道明在录音中确认了借款20000元,陈道明辩称当日即转回给顾桂山4000元,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一审法院对陈道明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对于借款金额,一审法院结合双方证据确认为20000元。对于顾桂山要求陈道明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顾桂山要求利息的诉讼请求,陈道明自认口头约定利息为年利率24%,但只同意按10000元本金为基数给付,对此陈道明在庭审中同意10000元按24%给付,另10000元按年利率6%给付,对此一审法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不持异议。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陈道明偿还顾桂山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

二审法院认为,陈道明上诉主张其向顾桂山借款时扣息6000元,并即时微信还款4000元,因此应还款为10000元。对此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陈道明虽主张借款时扣息并偿还了部分款项,但其未就该主张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该上诉意见,二审法院实难采信。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及顾桂山提交的录音等证据,一审法院认定陈道明应向顾桂山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针对这个二审上诉案例,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提醒大家务必注意电子证据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的特殊地位。电子数据如何提取以及如何作为证据使用,对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维护合法权益,尤为重要。故在进行金钱往来时必须注意如下几点:1、必须明确对方的身份2、出借款项时最好明确用途(即备注注明借款)3、转账记录、重要对话等要注意保留,必须保留原始记录,不要随意删除。此外,可通过电话录音、短信催款以及签署借条等方式保留相关借款证据,形成补充印证的证据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