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时,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双方达成合意的租赁合同,合同租期到期,租户却拒不搬离,此时出租人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北京知名律师常亮认为: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后仍然要求继续承租该出租房并且拒不搬离该房屋,出租人却已经准备将房屋挪作他用不再出租时,要看租赁合同是否对续租问题进行了相关约定,当事人也可以通过法院主张其权益!

2015年3月15日,某租房平台(甲方)与辛小巴(乙方)签订《免费租房协议》,乙方向甲方租用非洲草原小区7号房做办公用房和健身房使用,其中第7条约定该协议有效期壹年。2016年11月2日,某租房平台向辛小巴发出通知,要求辛小巴三天之内搬离非洲草原小区7号房。后辛小巴未搬离,某租房平台诉至法院。审理中,辛小巴辩称,1、辛小巴在本案中的主体不适格,辛小巴本人是丛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15年3月15日与某租房平台签订了免费租房协议,当时形成两份协议书,某租房平台手中持有的协议书是辛小巴个人签字,没有加盖公司印章的协议书,但辛小巴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为是职务行为,辛小巴手中持有的协议书是加盖了公司印章,从而说明涉案房屋是两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所以以辛小巴个人作为辛小巴主体不适格;2、涉案非洲草原小区7号房系某租房平台免费租给丛林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三年,目前正在合同的履行期内,所以某租房平台要求排除妨碍不符合双方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规定,所以其诉求不应当得到支持。
辛小巴陈述签订租赁合同的主体是丛林公司并非辛小巴,且免费租赁的期限为三年,故租赁期间尚未到期,并提交了一份加盖有“丛林公司”印章的日期为2015年3月15日的《免费租房协议》加以证明,某租房平台对该份协议不予认可,后经某租房平台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案涉两份免费租房协议中修改的是否为同一支笔进行鉴定,鉴定出具的鉴定意见为:落款时间为2015年3月15日的《免费租房协议》中“7、该协议(需)有效期壹(叁)年。”中两处涂改并非用一支笔。对于修改处并非同一支笔形成的原因,辛小巴的解释为:原、被告双方分别用自己的笔进行的修改,该修改处为某租房平台修改。
北京知名律所——嘉善律师团队认为: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原告、辛小巴就案涉非洲草原小区7号房签订《免费租房协议》,某租房平台将案涉房屋出租给辛小巴,双方对承租主体及租赁期限产生争议。1.关于承租主体,原、辛小巴各自提供的《免费租房协议》机打的内容一致,可以认定协议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确认并订立,符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的乙方明确载明是辛小巴,即便辛小巴系丛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加盖“丛林公司”印章的《免费租房协议》系由辛小巴持有并提交,在没有证据证明系经过某租房平台确认的情况下不能据此认定承租的主体是丛林公司,故对于承租主体应当认定为辛小巴,而非辛小巴主张的丛林公司;2、关于租赁期间,两份《免费租房协议》机打内容一致,机打的内容约定的承租期间均为“壹年”,辛小巴提供的《免费租房协议》“壹年”系经涂改形成“叁年”的字样,经鉴定该处的修改与另一处加盖有印章处修改并非同一支笔形成,现该协议由辛小巴持有并提供,辛小巴并未举证证明该处的修改系由某租房平台进行或系其自己修改并得到了某租房平台的认可,在此种情况下,辛小巴抗辩的租赁期限为三年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原告、辛小巴签订的租房协议的租赁期间为一年,期届后,辛小巴应当腾空房屋并将房屋交还给某租房平台,现辛小巴无合法事由使用涉案房屋侵犯了某租房平台的合法权益,某租房平台主张要求辛小巴搬离涉案房屋、排除妨害,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即便辛小巴提出二审上诉,其胜率也不会太大,本案中的辛小巴理应搬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