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经典案例 | 提前退租,承租人追回百万租金

 

本案亮点

承租人未将房屋恢复原状便提前退租,出租人拒不退还承租人剩余租金,嘉善律师详细梳理案件证据,还原案件事实,通过巧妙论证,成功使出租人退还百万租金。

 

 

案情概要

2021年10月20日,我方当事人A公司与出租人D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期自2021年11月23日至2023年11月22日。合同签订后,A公司向D公司支付2021年11月23日至2022年11月22日期间租金7,438,011.17元,押金2138920.99元。

 

因经营需要,A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提前三个月(2022年3月1日)向D公司发出提前退租通知。2022年7月28日A公司完成腾退,7月31日D公司完成首次验收,并要求A公司将房屋恢复原状,2022年10月21日A公司完成恢复原状。

 

退租后,A公司要求D公司退还2022年7月31日至11月22日之间的已付未用租金2323104.86元。D公司认为A公司恢复原状期间也应当向D公司支付租金,故拒不退还A公司租金。A公司多次催要均无果,遂在嘉善律师的指导下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1、恢复原状期间A公司是否应当向D公司支付租金。

2、D公司是否应当退还A公司恢复原状期间的租金。

 

律师工作

嘉善律师综合考虑案件基本情况,结合所掌握的事实和证据,为客户A公司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争取权利。

 

1、嘉善律师指导A公司搜集证据。A公司向嘉善律师提供了从申请退租到验收完成之间的全部邮件往来记录、短信记录、微信记录、交还钥匙闪送记录、恢复原状期间现场施工照片等材料。嘉善律师通过梳理上述大量证据后发现:A公司与D公司曾就7月31日退租达成一致;恢复原状期间D公司未向A公司提供必要的协助;恢复原状区域较小,不影响D公司寻找新的承租人;案涉房屋始终未能再次出租;A公司向D公司支付的押金足以弥补恢复原状期间的损失。

 

2、嘉善律师从法律层面进行说理。嘉善律师认为:首先,恢复原状期间A公司不应向D公司支付租金。A公司与D公司对于双方租赁合同于2022年7月31日解除已达成一致,7月31日之后的房屋占用损失在性质上不属于房租,而是房屋空置期损失。其次,D公司应当退还A公司恢复原状期间的租金。D公司主张空置期损失的前提是损失实际发生。本案中,D公司未产生实际损失;即便D公司存在房屋空置损失,该损失是由于D公司未积极配合恢复原状的过错导致;即便A公司应当承担部分损失,A公司已支付的押金也已完全覆盖损失。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嘉善律师绝大部分观点,判定D公司应当退还A公司租金1879881元,嘉善律师有力维护了当事人利益。

 

 

代理律师

 

 
 

 

以法之名,嘉言善行

欢迎扫描上方二维码进行交流

 

 

首页    成功案例    嘉善经典案例 | 提前退租,承租人追回百万租金